新闻动态

你的位置:汉和亚洲龙 > 新闻动态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规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规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04-12 07:16    点击次数:68
大皖新闻讯 一直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4月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业主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交纳维修资金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大皖新闻讯 一直以来,小区维修基金的申请和使用都是业主、小区业委会、物业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4月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业主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交纳维修资金

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调整了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

《管理办法》还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环节。明确规定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上一篇:特朗普支持英国移交查戈斯群岛,但美政客“担心”起了中国
下一篇:绝境翻盘!孙颖莎连扳四局破“苦主魔咒”与陈幸同会师女单巅峰战
TOP